关于做好受处分学生处分解除相关工作的通知

作者: 时间:2018-07-05 点击数:

各学院:

根据教育部高校学生司《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受处分学生处分解除相关工作的通知》(教学司函[2018]58号)要求,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(教育部令第四十一号)于2017年9月1日起施行,其五十七条规定:“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,给予学生处分应当设置六到十二个月期限,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。解除处分后,学生获得表彰、奖励及其他权益,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。”鉴于规定适用于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体在校生,2017年9月1日前受到学校处分的学生应同等对待,处分问题参照规定第五十七条执行。教务处现将受考试违规处分在校生名单整理成《在校生考试违规汇总表(2017年9月1日前)》,请相关学院按照《广东药科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(修订)》对名单里学生的处分予以解除。

附件:1、《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受处分学生处分解除相关工作的通知》(教学司函[2018]58号).pdf

2、在校生考试违规汇总表(2017年9月1日前).xlsx

3、《广东药科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(修订)》.doc

教务处

2018年7月5日

Copyright © 广东药科大学教务部 版权所有 粤ICP备05008853号